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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故貴公司遺失1本已開立數張之統一發票,依前述規定,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已開立、未開立部分之字軌號碼,已開立部分是否已全部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如有未能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應註明其發票號碼、開立金額,一併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其未能取得原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部分,如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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