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大放閘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無營業代理人的純外商,如果勞務提供地在國外,就免繳我國的稅;如果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多數的情況也允許其「減除成本費用」,未來純外商的稅負可以大減。

 待財政部正式做出解釋令後,即可適用,目前諸多訴訟中的未確定案件,也可適用。

 在外商高喊不合理,陳情課稅過重下,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召集美國商會、歐洲商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討論訴訟案特多的所得稅法第8條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認定、和課稅方式,得出的共識,比原本財政部計畫放寬的範圍更大、更寬鬆,令美國商會和歐洲商會大樂。昨天針對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無營業代理人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和課稅方式,決議的共識如下:

 1、外商提供勞務服務,如果都在國外進行,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果在境內和境外合作完成,可以清楚畫分,依貢獻度,由稅捐機關認定,只有歸屬我國來源所得的部分才課稅。過去國稅局常以外商提供的勞務服務產品「使用地」在台灣,就扣繳20%的情形,可以大幅改善。

 2、有一些所得雖然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可視為「一般國際貿易」的進出口行為,例如,出售標準化軟體、下載軟體製成光碟,則不必扣繳20%,可以免稅。

 3、爭議最高的「其他所得」,也特別重新定義,只有不能歸屬到第8條1到10款的各類所中,才能算是其他所得,例如,損害賠償、保險賠償、受贈所得等。目前常被國稅局列在「其他所得」中課稅的情形可獲減少。

 4、包括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其他所得,財政部皆新放寬外商可以舉證、減除成本費用,剩下的差額才是所得,申報所得稅。亦即未來不必再總額扣除20%,稅負大減。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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