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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欠稅被移送執行,須再多繳滯納金、執行費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罰。
該分局說明,事實上社區住戶或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受郵件權責,則與民事訴訟法所稱之受僱人相當,一旦代為收受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僱傭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尚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稅務局特別呼籲,大樓管理員有否確實交付繳款書文書,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重要的是應正視您的納稅義務,留心繳款書的收受,以免荷包失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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