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因逾期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及第246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甲君因營業稅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係於97年12月17日送達甲君,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97年12月18日)起,於扣除在途期間3日,至98年1月9日即已屆滿,甲君遲至98年1月16日始提出上訴狀,顯已逾不變期間。又甲君雖於97年12月31日向該局寄送行政訴訟上訴狀,其既非向原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訴訟行為,自不生合法上訴之效力,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等由,乃裁定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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