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所稱有價證券,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避免因未申報而受罰,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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