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之意旨為何?
A: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係採事前審查營業人申請設立之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管、消防、都計、衛生等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複雜,致登記困難,造成「非法容易合法難」之不合理現象,政府更不易對違規營業者進行有效之輔導與管理。
為改善企業經營環境,縮短營業登記之作業時程,爰修正商業登記法,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簡言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Q2 :營業人有何種情形需要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申請登記。但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未對外營業者免辦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Q3 :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或基於其他法令限制而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或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則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參考Q4)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Q4 :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應具備之文件為何?
A: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冊代替)。【分公司及外國公司免附】
二、其他組織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各1份。
(三)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份。
三、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除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外,應檢送下列附件:
(一)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份,但已結婚者免附。
(三)法定代理人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份。
四、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二)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份。
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1份。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副知該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稽徵機關。
六、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Q5 :廢證後,已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司組織,是否須再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A: 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廢證後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補送附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惟如營業人急需領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
Q6 :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其中所謂「視為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是否指廢證後已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後,即無需再辦理營業登記?
A: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於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後,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惟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廢證後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補送附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惟如營業人急需領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
Q7 :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國稅局已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人是否仍須檢送相關文件予國稅局審理?
A: 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其應檢送之文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據此,國稅局雖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營業登記,仍會通知營業人檢送文件,相關文件請參考Q4。
Q8 :公司或獨資、合夥組織辦理設立營業登記案件,如何補送附件?
A: 營業人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如需補送附件者,可填寫「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並檢附相關附件,透過國稅局派駐直轄市、縣(市)府人員轉送或逕送至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Q9 :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營業人,可否在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一)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設立營業登記,將由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據以辦理,並視為已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二)若營業人因都計、建管等法令限制未便申請商業登記,即開始營業而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機關派駐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提出申請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Q10 :公司組織在未辦理公司登記前,如已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可否直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A: 公司組織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在辦妥公司登記後,視為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公司組織在未辦公司登記前已有營業行為者,主管稽徵機關將受理其辦理營業登記,但不得以公司名義申請辦理,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除以公文核復營業人外,並將副知相關機關。
Q11 :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財團法人、農會、漁會等),如何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財團法人、農會、漁會等),應於申請營業登記時依規定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附件參考Q4)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Q12 :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為何?
A:所謂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係指: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如:某外國公司台北辦事處、工程場所等)。
Q13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稽徵機關是否會核發營業登記證?
A: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前,稽徵機關所核發之營業登記證,僅供不適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規定之營業人作為稅籍登記證明使用,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性質並不相同。考量電子資訊發達,目前公司登記已不掣發公司執照,商業登記亦不再掣發商業登記證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已廢除,爾後稽徵機關辦理之營業登記,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亦不另掣發營業登記證。民眾如需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營業登記公示資料。
Q14 :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A:
(一)營業人經核准登記之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組織、實收資本額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地址遷移者,應向遷入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Q15 :申請變更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A:
(一)負責人有變更,或營業人自不同地區國稅局或同一地區國稅局所屬不同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遷入者,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1份,另已辦理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含獨資及合夥組織)應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二)合夥組織應附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1份;合夥人如有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者,應附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
(三)公司組織
1.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
2.分公司:總公司登記表、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4. 名稱、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外轄遷入)變更者,應加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減資,如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者免附)。
(四)經營業務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例如經營公共危險或高壓氣體事業等,其登記或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加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1份。
(五)因轉讓而申請變更登記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轉讓契約書副本1份。
2.如為營業概括承受者,應檢附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影本或公告報紙1份。
(六)繼承登記應加附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繼承文件各1份。
Q16 :如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
A:
(一)營業人暫停營業、復業、停業期限屆滿續停或提前復業者,均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已先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者亦同)。申報暫停營業時,如同時載明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免再申報復業。
(二)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於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展延停業日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停業期限屆滿,未依規定申報停業、復業者,按擅自歇業處理,由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廢止(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三)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有應納稅額者檢附繳納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Q17 :如何申請註銷登記?
A:
(一)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二)前項註銷登記,除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業人負繳納之義務外,應於繳清全部各項稅捐(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或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
Q18 :申請註銷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A:
(一)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取具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含合併)、歇業、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並繳還統一發票購票證。
(三)合夥組織非經商業登記機關依法廢止或撤銷者,應加附合夥同意書。
Q19 :註銷登記後,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
A: 營業人辦理註銷登記後,除分支機構及小規模營業人外,均需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一)決算申報
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算申報。
(二)清算申報
自清算期間結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清算申報。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Q20 :辦理決、清算期間,如何處理餘存貨物?
A: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清算期間處理所餘存之貨物(含固定資產),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含存貨及固定資產)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請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及繳納。
Q21 :營業人如何取得統一編號?
A:公司組織將由公司登記機關(例如經濟部、臺北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登記機關)配賦統一編號;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者,則由各縣、市政府直接行文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整批給號後,直接配賦統一編號予營業人。至於非屬公司組織或未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對外營業者,請逕向該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並配賦統一編號。
Q22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辦理營業登記之書表,與廢證前有何不同?
A: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相關書表,新增「營業人設立事項表」(補送附件時使用);並將「(其他)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網路銷售專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行號)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行號)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整合為「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相關書表格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
Q23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營業登記書表格式應至何處索取?
A:98年4月13日以後營業登記相關申請書表,可至各稅捐稽徵機關索取,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自行下載運用。
Q24 :營業人有何種情形,營業登記可能會被稽徵機關撤銷或廢止?
A: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被稽徵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但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三)遷離原址,逾6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
Q25 :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是否仍須先經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後,再向國稅局申請?
A:按「營業登記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次按同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又「營業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由於公司或已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者須先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申請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國稅局受理前開變更或註銷登記案件時,會請營業人提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之證明文件。
Q26 :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程序為何?
A:詳如附件流程圖一。
Q27 :設籍課稅營業人(如農會、漁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程序為何?
A:詳如附件流程圖二。
Q28 :廢證後,各直轄市、縣(市)稅籍登記之諮詢服務窗口及服務電話?
A:為避免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初期,營業人因不熟悉新制度運作,影響申辦案件進度,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暫緩將原進駐各直轄市、縣(市)統一發證聯合作業中心的工作人員撤離,以利銜接新制之運作。各直轄市、縣(市)國稅人員提供諮詢服務之窗口地址及服務電話如下:
所屬區局名稱 縣市政府名稱 地 址 服務電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市政府 臺北市市府路1號 02-272555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07-3327570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義一路1號 02-242559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臺北縣政府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3樓 02-29603456#540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宜蘭縣政府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03-9251000#1371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桃園縣政府 桃園市縣府路1號 03-3322101#5151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新竹縣政府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03-5518101#23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03-5216121#253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花蓮縣政府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03-8224774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苗栗縣政府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1樓 037-324428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縣政府 臺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1樓 04-25263100#23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民權路99號2樓 04-22289111#1431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南投縣政府 南投縣中興路660號2樓 049-2225144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彰化縣政府 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1樓 04-7222151#0338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05-5372142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縣政府海縣服務中心 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658號1樓 04-262334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縣政府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 臺中縣大里市新光路32號2樓 04-2483173
04-483178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永華路2段6號2樓 06-3901377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臺南縣政府 臺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 06-6373621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東段1號 05-36204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高雄縣政府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2段132號 07-7477611#159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屏東縣政府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08-73204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臺東縣政府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089-3288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06-9274400#302
Q29 廢證後,各地區國稅局因應廢證措施設置稅籍登記業務聯繫窗口及服務電話?
A:為避免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初期,營業人因不熟悉新制度運作,影響申辦案件進度,營業人如有任何營業稅籍登記疑義,可逕向營業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或財政部賦稅署聯絡窗口洽詢。
機關別 姓名 職稱 電話 電子郵件
臺北市國稅局
總局
審查三科 黃澤沂 稽核 02-23113711分機1702 A0510169@ntat.gov.tw
李麗玉 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A0510069@ntat.gov.tw
信義稽徵所 林哲喬 股長 02-27222970 A0310318@ntat.gov.tw
北投稽徵所 李政坤 股長 02-28951515分機100 A0400864@ntat.gov.tw
大同稽徵所 解月華 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A0710338@ntat.gov.tw
中北稽徵所 雲素梅 股長 02-25024181分機350 A0810292@ntat.gov.tw
萬華稽徵所 朱淑娥 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A0910376@ntat.gov.tw
中正稽徵所 張秀蓮 股長 02-23965062分機800 A1010290@ntat.gov.tw
松山分局 周明烽 審核員 02-25453995 A1102039@ntat.gov.tw
南港稽徵所 江傳正 股長 02-22783151分機300 A1210344@ntat.gov.tw
文山稽徵所 王振台 股長 02-22343833分機801 A1310224@ntat.gov.tw
大安分局 楊誠忠 課長 02-23511915 A1410714@ntat.gov.tw
中南稽徵所 傅東華 股長 02-25421680 A1510358@ntat.gov.tw
士林稽徵所 曾文清 股長 02-28315171分機500 A1610410@ntat.gov.tw
內湖稽徵所 葉素綿 股長 02-27907488 A7203003@ntat.gov.tw
北區國稅局
總局
審查四科 簡素珍 審核員 03-3396789分機1249 H0113645@ntx.gov.tw
葉庭碩 股長 03-3396789分機1233 H0100598@ntx.gov.tw
臺北縣分局 潘慧玲 審核員 02-89535001分機366 F3000064@ntx.gov.tw
三重稽徵所 黃敏茹 股長 02-29776868分機300 F3100135@ntx.gov.tw
淡水稽徵所 戴海珊 股長 02-26251532分機310 F3202196@ntx.gov.tw
新店稽徵所 黃美娟 股長 02-29161202分機110 F3301868@ntx.gov.tw
汐止稽徵所 陳幸梅 股長 02-26486301分機300 F2801652@ntx.gov.tw
瑞芳服務處 梁美珠 股長 02-24969641分機121 F3400409@ntx.gov.tw
中和稽徵所 陳志明 股長 02-82275168分機300 F3502625@ntx.gov.tw
新莊稽徵所 張仁懷 股長 02-29983208分機600 F3613882@ntx.gov.tw
桃園縣分局 游素菁 課長 03-3396511分機301 F3902012@ntx.gov.tw
中壢稽徵所 楊震鵬 股長 03-4225171分機300 H4013822@ntx.gov.tw
楊梅稽徵所 何幸悅 股長 03-4750320分機301 H3802688@ntx.gov.tw
大溪稽徵所 潘昶典 股長 03-3900265分機301 H4100141@ntx.gov.tw
新竹縣分局 李碧蓮 審核員 03-5585700分機325 J4213644@ntx.gov.tw
竹東稽徵所 劉素戎 股長 03-5946640分機320 J4301967@ntx.gov.tw
新竹市分局 戴月琳 課長 03-5336060分機701 O4400433@ntx.gov.tw
基隆市分局 石再源 課長 02-243331900分機301 C0102135@ntx.gov.tw
七堵稽徵所 楊曉萍 股長 02-24551241分機300 C0201272@ntx.gov.tw
信義稽徵所 謝依娟 股長 02-24286511分機300 C0300175@ntx.gov.tw
宜蘭縣分局 吳玉雲 審核員 03-9357201分機2302 G3602212@ntx.gov.tw
羅東稽徵所 蔡慧玲 股長 03-9546508分機301 G3700214@ntx.gov.tw
花蓮縣分局 黃金瓶 課長 03-8233860分機300 U9601308@ntx.gov.tw
玉里稽徵所 沈一芳 股長 03-8881070分機301 U9700147@ntx.gov.tw
金門稽徵所 吳麗萍 股長 082-323984分機101 W0101601@ntx.gov.tw
馬祖服務處 趙天石 股長 0836-25861分機110 Z0113734@ntx.gov.tw
中區國稅局
總局
審查四科 蔡幸珠 稽核 04-23051111分機7502 B0100054@ntact.gov.tw
莊郁瑜 股長 04-23051111分機7511 B0100158@ntact.gov.tw
苗栗縣分局 生建運 審核員 037-320063分機302 K4500072@ntact.gov.tw
竹南稽徵所 賴文惠 股長 037-460597分機301 K4602352@ntact.gov.tw
臺中縣分局 王惠寶 審核員 04-25291040分機302 L5002877@ntact.gov.tw
沙鹿稽徵所 張本德 股長 04-26651351分機301 L5103430@ntact.gov.tw
大屯稽徵所 蘇足生 股長 04-24853181 L5209126@ntact.gov.tw
東勢稽徵所 陳媚雀 股長 04-25881178分機300 L5302974@ntact.gov.tw
臺中市分局 莊銘森 課長 04-22588181分機300 B4903382@ntact.gov.tw
東山稽徵所 王裕發 股長 04-24225822分機300 B4702969@ntact.gov.tw
民權稽徵所 施宗憲 股長 04-23051116分機300 B4806505@ntact.gov.tw
大智稽徵所 陳慶梅 股長 04-22612821分機300 B5800138@ntact.gov.tw
南投縣分局 蔡麗薇 課長 049-2236532 M5900367@ntact.gov.tw
埔里稽徵所 黃士宜 股長 049-2990991分機301 M6004418@ntact.gov.tw
竹山稽徵所 廖啟明 股長 049-2641914分機301 M6109477@ntact.gov.tw
彰化縣分局 蔡帛芬 審核員 04-7274325分機302 N5508566@ntact.gov.tw
員林稽徵所 劉淑明 股長 04-8322100分機301 N5603829@ntact.gov.tw
北斗稽徵所 賴洲君 股長 04-8871204分機301 N5700079@ntact.gov.tw
雲林縣分局 王杉進 審核員 05-5345573分機302 P6304893@ntact.gov.tw
北港稽徵所 林淑絹 股長 05-7837363 P6409447@ntact.gov.tw
虎尾稽徵所 陳鴻仙 股長 05-6338571分機301 P6509464@ntact.gov.tw
南區國稅局
總局
審查四科 郭振芳 股長 06-2298051 D0100703@ntas.gov.tw
張美蘭 股長 06-2298050 D0107467@ntas.gov.tw
嘉義縣分局 鄭梅幸 課長 05-3621010分機300 Q6701693@ntas.gov.tw
嘉義市分局 邱鏡如 審核員 05-2282233分機320 I6601534@ntas.gov.tw
臺南縣分局 張瑞玲 課長 06-6372625 R73011808@ntas.gov.tw
臺南市分局 黃福隆 課長 06-2118841 D70000159@ntas.gov.tw
高雄縣分局 葉文鈞 審核員 07-7404001分機301 S8300725@ntas.gov.tw
屏東縣分局 施茂蓬 審核員 08-7746655 T907435@.ntas.gov.tw
臺東縣分局 黃昭月 課長 089-360001分機300 Y9400318@ntas.gov.tw
澎湖縣分局 陳秀麗 課長 06-9260827 X9900277@ntas.gov.tw
民雄稽徵所 范植永 股長 05-2062141分機300 Q6800501@ntas.gov.tw
佳里稽徵所 游佳俊 股長 06-7230284分機300 R7508110@ntas.gov.tw
新化稽徵所 陳太山 股長 06-5978105 R7400448@ntas.gov.tw
安南稽徵所 邱再金 股長 06-2551748 D7100443@ntas.gov.tw
岡山稽徵所 王瓊萩 股長 07-6260123分機300 S8502846@ntas.gov.tw
旗山稽徵所 王瓊盞 股長 07-6612027分機300 S841905@ntas.gov.tw
東港稽徵所 李素秋 股長 08-8330132分機300 T9102517@ntas.gov.tw
潮州稽徵所 邱炳堂 股長 08-7899871 T9202686@ntas.gov.tw
恆春稽徵所 吳春霞 股長 08-8896204 T9307384@ntas.gov.tw
高雄市國稅局
總局
審查三科 陳艾芬 秘書 07-7256600分機7301 E0100748@ntak.gov.tw
劉惠媛 股長 07-7256600分機7360 E0101611@ntak.gov.tw
三民分局 陳毓英 課長 07-3228838分機6750 E1001534@ntak.gov.tw
新興稽徵所 陳全勝 股長 07-2367261分機6470 E0201573@ntak.gov.tw
鹽埕稽徵所 陳燕菁 股長 07-5337257分機6570 E0301424@ntak.gov.tw
苓雅稽徵所 郭宏忠 股長 07-3302058分機6310 E0401569@ntak.gov.tw
高加稽徵所 呂素美 股長 07-8214773分機5110 E0500930@ntak.gov.tw
鼓山稽徵所 洪璽羽 股長 07-5215258分機6670 E0601455@ntak.gov.tw
楠梓稽徵所 李啟福 股長 07-3522491分機5070 E0701509@ntak.gov.tw
前鎮稽徵所 郭美利 股長 07-7151511分機6170 E0800861@ntak.gov.tw
楠加稽徵所 葉祝華 股長 07-3614112分機5210 E0900942@ntak.gov.tw
小港稽徵所 侯惠月 股長 07-8123746分機6070 E1100846@ntak.gov.tw
左營稽徵所 劉雪燕 股長 07-5874709分機6970 E1201512@ntak.gov.tw
賦稅署 翁培祐 稽核 02-23228424 pyweng@mail.mof.gov.tw
黃湘淇 稽查 02-23228135 shchuang@mail.mof.gov.tw
A: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係採事前審查營業人申請設立之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管、消防、都計、衛生等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複雜,致登記困難,造成「非法容易合法難」之不合理現象,政府更不易對違規營業者進行有效之輔導與管理。
為改善企業經營環境,縮短營業登記之作業時程,爰修正商業登記法,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簡言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Q2 :營業人有何種情形需要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申請登記。但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未對外營業者免辦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Q3 :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或基於其他法令限制而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或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則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參考Q4)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Q4 :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應具備之文件為何?
A: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冊代替)。【分公司及外國公司免附】
二、其他組織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各1份。
(三)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份。
三、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除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外,應檢送下列附件:
(一)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份,但已結婚者免附。
(三)法定代理人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份。
四、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二)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份。
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1份。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副知該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稽徵機關。
六、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Q5 :廢證後,已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司組織,是否須再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A: 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廢證後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補送附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惟如營業人急需領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
Q6 :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其中所謂「視為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是否指廢證後已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後,即無需再辦理營業登記?
A: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於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後,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惟為避免營業人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需往返奔波於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爰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廢證後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該登記機關會將相關登記資料通報給稅捐稽徵機關,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補送附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惟如營業人急需領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
Q7 :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國稅局已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人是否仍須檢送相關文件予國稅局審理?
A: 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其應檢送之文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據此,國稅局雖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營業登記,仍會通知營業人檢送文件,相關文件請參考Q4。
Q8 :公司或獨資、合夥組織辦理設立營業登記案件,如何補送附件?
A: 營業人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如需補送附件者,可填寫「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並檢附相關附件,透過國稅局派駐直轄市、縣(市)府人員轉送或逕送至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Q9 :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營業人,可否在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一)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設立營業登記,將由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據以辦理,並視為已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二)若營業人因都計、建管等法令限制未便申請商業登記,即開始營業而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機關派駐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提出申請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Q10 :公司組織在未辦理公司登記前,如已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可否直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A: 公司組織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在辦妥公司登記後,視為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公司組織在未辦公司登記前已有營業行為者,主管稽徵機關將受理其辦理營業登記,但不得以公司名義申請辦理,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除以公文核復營業人外,並將副知相關機關。
Q11 :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財團法人、農會、漁會等),如何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財團法人、農會、漁會等),應於申請營業登記時依規定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附件參考Q4)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Q12 :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為何?
A:所謂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係指: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如:某外國公司台北辦事處、工程場所等)。
Q13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稽徵機關是否會核發營業登記證?
A: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前,稽徵機關所核發之營業登記證,僅供不適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規定之營業人作為稅籍登記證明使用,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性質並不相同。考量電子資訊發達,目前公司登記已不掣發公司執照,商業登記亦不再掣發商業登記證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已廢除,爾後稽徵機關辦理之營業登記,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亦不另掣發營業登記證。民眾如需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營業登記公示資料。
Q14 :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A:
(一)營業人經核准登記之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組織、實收資本額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地址遷移者,應向遷入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Q15 :申請變更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A:
(一)負責人有變更,或營業人自不同地區國稅局或同一地區國稅局所屬不同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遷入者,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1份,另已辦理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含獨資及合夥組織)應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二)合夥組織應附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1份;合夥人如有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者,應附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
(三)公司組織
1.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
2.分公司:總公司登記表、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4. 名稱、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外轄遷入)變更者,應加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減資,如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者免附)。
(四)經營業務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例如經營公共危險或高壓氣體事業等,其登記或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加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1份。
(五)因轉讓而申請變更登記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轉讓契約書副本1份。
2.如為營業概括承受者,應檢附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影本或公告報紙1份。
(六)繼承登記應加附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繼承文件各1份。
Q16 :如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
A:
(一)營業人暫停營業、復業、停業期限屆滿續停或提前復業者,均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已先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者亦同)。申報暫停營業時,如同時載明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免再申報復業。
(二)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於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展延停業日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停業期限屆滿,未依規定申報停業、復業者,按擅自歇業處理,由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廢止(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三)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有應納稅額者檢附繳納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Q17 :如何申請註銷登記?
A:
(一)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二)前項註銷登記,除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業人負繳納之義務外,應於繳清全部各項稅捐(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或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
Q18 :申請註銷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A:
(一)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取具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含合併)、歇業、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並繳還統一發票購票證。
(三)合夥組織非經商業登記機關依法廢止或撤銷者,應加附合夥同意書。
Q19 :註銷登記後,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
A: 營業人辦理註銷登記後,除分支機構及小規模營業人外,均需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一)決算申報
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算申報。
(二)清算申報
自清算期間結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清算申報。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Q20 :辦理決、清算期間,如何處理餘存貨物?
A: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清算期間處理所餘存之貨物(含固定資產),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含存貨及固定資產)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請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及繳納。
Q21 :營業人如何取得統一編號?
A:公司組織將由公司登記機關(例如經濟部、臺北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登記機關)配賦統一編號;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者,則由各縣、市政府直接行文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整批給號後,直接配賦統一編號予營業人。至於非屬公司組織或未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對外營業者,請逕向該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並配賦統一編號。
Q22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辦理營業登記之書表,與廢證前有何不同?
A: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相關書表,新增「營業人設立事項表」(補送附件時使用);並將「(其他)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網路銷售專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行號)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行號)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整合為「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相關書表格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
Q23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營業登記書表格式應至何處索取?
A:98年4月13日以後營業登記相關申請書表,可至各稅捐稽徵機關索取,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自行下載運用。
Q24 :營業人有何種情形,營業登記可能會被稽徵機關撤銷或廢止?
A: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被稽徵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但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三)遷離原址,逾6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
Q25 :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是否仍須先經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後,再向國稅局申請?
A:按「營業登記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次按同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又「營業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由於公司或已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者須先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申請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國稅局受理前開變更或註銷登記案件時,會請營業人提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之證明文件。
Q26 :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程序為何?
A:詳如附件流程圖一。
Q27 :設籍課稅營業人(如農會、漁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程序為何?
A:詳如附件流程圖二。
Q28 :廢證後,各直轄市、縣(市)稅籍登記之諮詢服務窗口及服務電話?
A:為避免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初期,營業人因不熟悉新制度運作,影響申辦案件進度,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暫緩將原進駐各直轄市、縣(市)統一發證聯合作業中心的工作人員撤離,以利銜接新制之運作。各直轄市、縣(市)國稅人員提供諮詢服務之窗口地址及服務電話如下:
所屬區局名稱 縣市政府名稱 地 址 服務電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市政府 臺北市市府路1號 02-272555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07-3327570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義一路1號 02-242559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臺北縣政府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3樓 02-29603456#540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宜蘭縣政府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03-9251000#1371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桃園縣政府 桃園市縣府路1號 03-3322101#5151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新竹縣政府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03-5518101#23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03-5216121#253
財政部臺灣省北國稅局 花蓮縣政府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03-8224774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苗栗縣政府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1樓 037-324428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縣政府 臺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1樓 04-25263100#23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民權路99號2樓 04-22289111#1431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南投縣政府 南投縣中興路660號2樓 049-2225144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彰化縣政府 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1樓 04-7222151#0338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05-5372142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縣政府海縣服務中心 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658號1樓 04-262334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國稅局 臺中縣政府大屯地區縣政服務中心 臺中縣大里市新光路32號2樓 04-2483173
04-483178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永華路2段6號2樓 06-3901377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臺南縣政府 臺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 06-6373621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東段1號 05-36204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高雄縣政府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2段132號 07-7477611#159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屏東縣政府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08-73204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臺東縣政府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089-3288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國稅局 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06-9274400#302
Q29 廢證後,各地區國稅局因應廢證措施設置稅籍登記業務聯繫窗口及服務電話?
A:為避免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初期,營業人因不熟悉新制度運作,影響申辦案件進度,營業人如有任何營業稅籍登記疑義,可逕向營業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或財政部賦稅署聯絡窗口洽詢。
機關別 姓名 職稱 電話 電子郵件
臺北市國稅局
總局
審查三科 黃澤沂 稽核 02-23113711分機1702 A0510169@ntat.gov.tw
李麗玉 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A0510069@ntat.gov.tw
信義稽徵所 林哲喬 股長 02-27222970 A0310318@ntat.gov.tw
北投稽徵所 李政坤 股長 02-28951515分機100 A0400864@ntat.gov.tw
大同稽徵所 解月華 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A0710338@ntat.gov.tw
中北稽徵所 雲素梅 股長 02-25024181分機350 A0810292@ntat.gov.tw
萬華稽徵所 朱淑娥 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A0910376@ntat.gov.tw
中正稽徵所 張秀蓮 股長 02-23965062分機800 A1010290@ntat.gov.tw
松山分局 周明烽 審核員 02-25453995 A1102039@ntat.gov.tw
南港稽徵所 江傳正 股長 02-22783151分機300 A1210344@ntat.gov.tw
文山稽徵所 王振台 股長 02-22343833分機801 A1310224@ntat.gov.tw
大安分局 楊誠忠 課長 02-23511915 A1410714@ntat.gov.tw
中南稽徵所 傅東華 股長 02-25421680 A1510358@ntat.gov.tw
士林稽徵所 曾文清 股長 02-28315171分機500 A1610410@ntat.gov.tw
內湖稽徵所 葉素綿 股長 02-27907488 A7203003@ntat.gov.tw
北區國稅局
總局
審查四科 簡素珍 審核員 03-3396789分機1249 H0113645@ntx.gov.tw
葉庭碩 股長 03-3396789分機1233 H0100598@ntx.gov.tw
臺北縣分局 潘慧玲 審核員 02-89535001分機366 F3000064@ntx.gov.tw
三重稽徵所 黃敏茹 股長 02-29776868分機300 F3100135@ntx.gov.tw
淡水稽徵所 戴海珊 股長 02-26251532分機310 F3202196@ntx.gov.tw
新店稽徵所 黃美娟 股長 02-29161202分機110 F3301868@ntx.gov.tw
汐止稽徵所 陳幸梅 股長 02-26486301分機300 F2801652@ntx.gov.tw
瑞芳服務處 梁美珠 股長 02-24969641分機121 F3400409@ntx.gov.tw
中和稽徵所 陳志明 股長 02-82275168分機300 F3502625@ntx.gov.tw
新莊稽徵所 張仁懷 股長 02-29983208分機600 F3613882@ntx.gov.tw
桃園縣分局 游素菁 課長 03-3396511分機301 F3902012@ntx.gov.tw
中壢稽徵所 楊震鵬 股長 03-4225171分機300 H4013822@ntx.gov.tw
楊梅稽徵所 何幸悅 股長 03-4750320分機301 H3802688@ntx.gov.tw
大溪稽徵所 潘昶典 股長 03-3900265分機301 H4100141@ntx.gov.tw
新竹縣分局 李碧蓮 審核員 03-5585700分機325 J4213644@ntx.gov.tw
竹東稽徵所 劉素戎 股長 03-5946640分機320 J4301967@ntx.gov.tw
新竹市分局 戴月琳 課長 03-5336060分機701 O4400433@ntx.gov.tw
基隆市分局 石再源 課長 02-243331900分機301 C0102135@ntx.gov.tw
七堵稽徵所 楊曉萍 股長 02-24551241分機300 C0201272@ntx.gov.tw
信義稽徵所 謝依娟 股長 02-24286511分機300 C0300175@ntx.gov.tw
宜蘭縣分局 吳玉雲 審核員 03-9357201分機2302 G3602212@ntx.gov.tw
羅東稽徵所 蔡慧玲 股長 03-9546508分機301 G3700214@ntx.gov.tw
花蓮縣分局 黃金瓶 課長 03-8233860分機300 U9601308@ntx.gov.tw
玉里稽徵所 沈一芳 股長 03-8881070分機301 U9700147@ntx.gov.tw
金門稽徵所 吳麗萍 股長 082-323984分機101 W0101601@ntx.gov.tw
馬祖服務處 趙天石 股長 0836-25861分機110 Z0113734@ntx.gov.tw
中區國稅局
總局
審查四科 蔡幸珠 稽核 04-23051111分機7502 B0100054@ntact.gov.tw
莊郁瑜 股長 04-23051111分機7511 B0100158@ntact.gov.tw
苗栗縣分局 生建運 審核員 037-320063分機302 K4500072@ntact.gov.tw
竹南稽徵所 賴文惠 股長 037-460597分機301 K4602352@ntact.gov.tw
臺中縣分局 王惠寶 審核員 04-25291040分機302 L5002877@ntact.gov.tw
沙鹿稽徵所 張本德 股長 04-26651351分機301 L5103430@ntact.gov.tw
大屯稽徵所 蘇足生 股長 04-24853181 L5209126@ntact.gov.tw
東勢稽徵所 陳媚雀 股長 04-25881178分機300 L5302974@ntact.gov.tw
臺中市分局 莊銘森 課長 04-22588181分機300 B4903382@ntact.gov.tw
東山稽徵所 王裕發 股長 04-24225822分機300 B4702969@ntact.gov.tw
民權稽徵所 施宗憲 股長 04-23051116分機300 B4806505@ntact.gov.tw
大智稽徵所 陳慶梅 股長 04-22612821分機300 B5800138@ntact.gov.tw
南投縣分局 蔡麗薇 課長 049-2236532 M5900367@ntact.gov.tw
埔里稽徵所 黃士宜 股長 049-2990991分機301 M6004418@ntact.gov.tw
竹山稽徵所 廖啟明 股長 049-2641914分機301 M6109477@ntact.gov.tw
彰化縣分局 蔡帛芬 審核員 04-7274325分機302 N5508566@ntact.gov.tw
員林稽徵所 劉淑明 股長 04-8322100分機301 N5603829@ntact.gov.tw
北斗稽徵所 賴洲君 股長 04-8871204分機301 N5700079@ntact.gov.tw
雲林縣分局 王杉進 審核員 05-5345573分機302 P6304893@ntact.gov.tw
北港稽徵所 林淑絹 股長 05-7837363 P6409447@ntact.gov.tw
虎尾稽徵所 陳鴻仙 股長 05-6338571分機301 P6509464@ntact.gov.tw
南區國稅局
總局
審查四科 郭振芳 股長 06-2298051 D0100703@ntas.gov.tw
張美蘭 股長 06-2298050 D0107467@ntas.gov.tw
嘉義縣分局 鄭梅幸 課長 05-3621010分機300 Q6701693@ntas.gov.tw
嘉義市分局 邱鏡如 審核員 05-2282233分機320 I6601534@ntas.gov.tw
臺南縣分局 張瑞玲 課長 06-6372625 R73011808@ntas.gov.tw
臺南市分局 黃福隆 課長 06-2118841 D70000159@ntas.gov.tw
高雄縣分局 葉文鈞 審核員 07-7404001分機301 S8300725@ntas.gov.tw
屏東縣分局 施茂蓬 審核員 08-7746655 T907435@.ntas.gov.tw
臺東縣分局 黃昭月 課長 089-360001分機300 Y9400318@ntas.gov.tw
澎湖縣分局 陳秀麗 課長 06-9260827 X9900277@ntas.gov.tw
民雄稽徵所 范植永 股長 05-2062141分機300 Q6800501@ntas.gov.tw
佳里稽徵所 游佳俊 股長 06-7230284分機300 R7508110@ntas.gov.tw
新化稽徵所 陳太山 股長 06-5978105 R7400448@ntas.gov.tw
安南稽徵所 邱再金 股長 06-2551748 D7100443@ntas.gov.tw
岡山稽徵所 王瓊萩 股長 07-6260123分機300 S8502846@ntas.gov.tw
旗山稽徵所 王瓊盞 股長 07-6612027分機300 S841905@ntas.gov.tw
東港稽徵所 李素秋 股長 08-8330132分機300 T9102517@ntas.gov.tw
潮州稽徵所 邱炳堂 股長 08-7899871 T9202686@ntas.gov.tw
恆春稽徵所 吳春霞 股長 08-8896204 T9307384@ntas.gov.tw
高雄市國稅局
總局
審查三科 陳艾芬 秘書 07-7256600分機7301 E0100748@ntak.gov.tw
劉惠媛 股長 07-7256600分機7360 E0101611@ntak.gov.tw
三民分局 陳毓英 課長 07-3228838分機6750 E1001534@ntak.gov.tw
新興稽徵所 陳全勝 股長 07-2367261分機6470 E0201573@ntak.gov.tw
鹽埕稽徵所 陳燕菁 股長 07-5337257分機6570 E0301424@ntak.gov.tw
苓雅稽徵所 郭宏忠 股長 07-3302058分機6310 E0401569@ntak.gov.tw
高加稽徵所 呂素美 股長 07-8214773分機5110 E0500930@ntak.gov.tw
鼓山稽徵所 洪璽羽 股長 07-5215258分機6670 E0601455@ntak.gov.tw
楠梓稽徵所 李啟福 股長 07-3522491分機5070 E0701509@ntak.gov.tw
前鎮稽徵所 郭美利 股長 07-7151511分機6170 E0800861@ntak.gov.tw
楠加稽徵所 葉祝華 股長 07-3614112分機5210 E0900942@ntak.gov.tw
小港稽徵所 侯惠月 股長 07-8123746分機6070 E1100846@ntak.gov.tw
左營稽徵所 劉雪燕 股長 07-5874709分機6970 E1201512@ntak.gov.tw
賦稅署 翁培祐 稽核 02-23228424 pyweng@mail.mof.gov.tw
黃湘淇 稽查 02-23228135 shchuang@mail.mof.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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