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集團負責人王雪紅所有的全達國際公司 ,從民國91年度起的海外營運費未繳稅事件陸續爆發,王雪紅所提起行政訴訟中,已經有6件都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中91、 94兩年度,國稅局開罰應扣未扣稅款1.5倍罰鍰部分,王雪紅官司也敗訴。

 國稅局除追補應稅年度稅款外,並且開始開單處罰,顯然對全達海外營運費連續幾年持續未繳稅事件,態度趨於嚴厲。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紀錄,王雪紅與北區國稅局針對全達公司所得稅應扣未扣的稅款爭訟,經法院判決已有4件,即從91年度到94年度,王雪紅統統吃到敗訴結果;應補稅款按年度分別是173萬、191萬、339萬、326萬,共1,030萬餘元。

 其中,91及 94兩年度部分,國稅局按應扣未扣稅款各開罰1.5倍,罰鍰分別是116萬、460萬,共約576萬餘元。

 從提起訴訟的先後次序,及國稅局開罰的順序來看,國稅局是先對91、 94兩年度因王雪紅先提起訴訟,國稅局接著開罰;92、 93兩年度部分,則還未看到法院的判決結果。

 王雪紅與國稅局間的纏訟,主要是雙方對外銷佣金支出及綜合性勞務的稅法見解發生歧見。

 國稅局認為,王雪紅為拓展大陸地區商機,成立的全達國際公司,所給付其子公司的費用,即王雪紅認定是外國營利事業的全達國際香港公司的費用,應該是營運管理費,但全達卻以佣金費用列帳,未依法就源扣繳20%的所得稅才爆發課稅爭議。

 但王雪紅一直認為,那部分的費用,無須辦理扣繳稅款,因此國稅局補稅與罰鍰都是違法,所以才不斷提出行政訴訟,希望獲取訴訟救濟。只是她的主張,並未獲得法院的採納。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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