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A公司於99年8月28日辦理96年1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漏未將餘存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00,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0,000元。A公司主張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系爭存貨尚未出售,請撤銷原處分。經該局以A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存貨金額4,000,000元,且於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時仍餘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原核定補徵營業稅款並無不合,乃駁回A公司之復查。
該局呼籲,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依稅法規定,均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遭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