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欲變更為合夥組織是否要辧理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2年6月13日台財稅第34381號函釋規定: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辧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辧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辧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故陳小姐所經營商號如變更為合夥組織,可免辧理清決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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