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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所為之處罰,不因稽徵機關未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填發申報通知而得免除。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遺產稅額,並按核定應納遺產稅額處1倍之罰鍰。A君不服,主張對被繼承人財產無所知悉,又不諳稅法規定,且未收到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所填發之申報通知書及催報通知書,致未辦理延期申報,並無故意不為申報遺產稅行為,請准免予處罰。該局以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1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認定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申報,依同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構成違反申報義務之違法事實,縱無故意,惟其應注意而未能注意,亦有過失之責,依同法第44條規定,即應處罰,駁回其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該局指出,遺產稅係採係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並以3個月為限。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法申報,以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何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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