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王姓納稅義務人向該局詢問,指稱其與其他繼承人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若各繼承人間並非平均取得遺產價額,是否會有涉及贈與之行為?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該局同時提醒,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既不涉及贈與行為,自無需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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