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如果把分得的房子用子女名義登記,要課徵贈與稅。

 北市國稅局查核合建分屋案,有地主甲君提供台北市的建土,在92年7月和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96年3月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甲君把分得7戶房屋都登記在子女名下。

 由於地主因合建應移轉給建商的土地,都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給建商,這7戶房屋都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在子女名下,有贈與事實,補課甲君贈與稅36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將應分得房屋「無償」登記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的贈與行為,應以領取建築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在1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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