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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嘉科技公司的廖、柯兩大股東,涉及迂迴規避所得稅,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兩大股東及其家屬,遭國稅局開單補稅及罰鍰的總金額6.13億餘元;這起稅務爭訟,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告判決,廖、柯兩大股東雖辯稱彼等作法只是租稅遞延,且為商業慣例,並無脫法避稅,但仍被法院判決敗訴。
技嘉兩大股東與稅局的爭訟事件,一審雖然被法院駁回,但仍可上訴。
提出這起稅務爭訟的兩位原告,分別是李秀真與廖德和等2人。廖德和在申報91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查獲漏報本人及兒子廖彥翔取自朕源投資公司營利所得,兩年度必須補稅1.98億元、罰鍰9,914萬元,共計2.97億元。
至於李秀真,被查獲在90、91及93等3年度涉嫌漏報其配偶柯聰源(技嘉5大股東之1)及兒子柯力克,以移轉股權的迂迴方式,取自朕源公司的營利所得,因此3年前後被開單補稅2.10億元、罰鍰1.05億元,合計約3.16億元,李秀真不服,對3年度被課罰分別提起行政官司;李、柯夫婦在訴訟期間辦理離婚。
判決書指出,技嘉是由馬、劉、葉、廖及柯等5大股東,分別各自投資設立仕嘉、明維、錫瑋、陳梅及仕達等投資公司,再由該5公司轉投資朕源,持有技嘉主要股權掌控公司的營運。
國稅局發現,朕源在89年以前,保留盈餘,不分派股利給自然人股東;90年及91年則分派盈餘給法人股東陳梅公司,但陳梅則辦理保留盈餘,又不分派股利給自然人股東。然而,朕源卻在92年2月間決議解散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將現金等剩餘財產分配給由廖德和家族所成立的陳梅公司。
國稅局認為,李秀真或廖德和等人有透過配偶或扶養親屬,藉成立公司的取巧安排,將獲得的營利所得原應課徵綜所稅,轉換為營利事業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有不當為自己規避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事。
廖德和則主張,營利事業保留盈餘不分配給自然人股東,而選擇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根本是立法者預設給營利事業的選擇自由之一,並非「脫法避稅」。分配盈餘(最高邊際稅率40%)與保留盈餘不分配,都是立法者允許的累積盈餘處分方式,營利事業選擇何者都沒有違法問題。
但法院判決指出,經濟實質上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者,雖行為人蓄意使外在的外觀或形式不具備課稅要件,仍宜對其課稅。
【工商時報】
技嘉兩大股東與稅局的爭訟事件,一審雖然被法院駁回,但仍可上訴。
提出這起稅務爭訟的兩位原告,分別是李秀真與廖德和等2人。廖德和在申報91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查獲漏報本人及兒子廖彥翔取自朕源投資公司營利所得,兩年度必須補稅1.98億元、罰鍰9,914萬元,共計2.97億元。
至於李秀真,被查獲在90、91及93等3年度涉嫌漏報其配偶柯聰源(技嘉5大股東之1)及兒子柯力克,以移轉股權的迂迴方式,取自朕源公司的營利所得,因此3年前後被開單補稅2.10億元、罰鍰1.05億元,合計約3.16億元,李秀真不服,對3年度被課罰分別提起行政官司;李、柯夫婦在訴訟期間辦理離婚。
判決書指出,技嘉是由馬、劉、葉、廖及柯等5大股東,分別各自投資設立仕嘉、明維、錫瑋、陳梅及仕達等投資公司,再由該5公司轉投資朕源,持有技嘉主要股權掌控公司的營運。
國稅局發現,朕源在89年以前,保留盈餘,不分派股利給自然人股東;90年及91年則分派盈餘給法人股東陳梅公司,但陳梅則辦理保留盈餘,又不分派股利給自然人股東。然而,朕源卻在92年2月間決議解散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將現金等剩餘財產分配給由廖德和家族所成立的陳梅公司。
國稅局認為,李秀真或廖德和等人有透過配偶或扶養親屬,藉成立公司的取巧安排,將獲得的營利所得原應課徵綜所稅,轉換為營利事業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有不當為自己規避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事。
廖德和則主張,營利事業保留盈餘不分配給自然人股東,而選擇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根本是立法者預設給營利事業的選擇自由之一,並非「脫法避稅」。分配盈餘(最高邊際稅率40%)與保留盈餘不分配,都是立法者允許的累積盈餘處分方式,營利事業選擇何者都沒有違法問題。
但法院判決指出,經濟實質上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者,雖行為人蓄意使外在的外觀或形式不具備課稅要件,仍宜對其課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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