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因司法勝訴,經法院判決收回多年的租金利益,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要在收到現金的同1年度中全部申報,不可分年分攤。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查核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甲君的建物遭他人占用10年,經訴訟法院判決結果,占用人有不當得利,需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每年17萬,10年共170萬元,法院並通報國稅局。

 甲君不知法院已通報國稅局,漏報這筆所得,國稅局核定屬於「其他所得」,補徵所得稅,並重罰1倍。

 甲君不服,主張這筆所得是「租賃所得」,且應該分年認列為,每年只有17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這筆所得是經法院判決為不當得利返還,性質已改屬「其他所得」,我國所得稅制採現金收付實現原則,既然都在93年度收取實現,依應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可減除相關成本費用5萬元。

 而且,周賢洋說,如果屬於租賃所得,分10年分攤,核課時效只有7年,10年前的所得就過了核課期,國稅局無法追補稅款。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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