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其中屬免扣繳憑單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應按給付總額二分之一處罰;
給付總額逾1,500元者,應處以750元之罰鍰;
另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者,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但書規定,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1,250元,最低不得少於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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