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之應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招待董監事旅遊消費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主要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相關費用等,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列報招待董監事旅遊消費支出10,945,167元,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與業務相關之理由,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雖然公司申報交際費金額未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限額,惟交際性質應與業務有關,公司為酬勞董監事,招待董監事及其家屬旅遊,非與業務有關,不得列報公司費用,以免被查獲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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