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上市(櫃)公司的庫藏股交易損失,合於規定者,在計算當年度或上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時,可以減除,有助於減輕加徵10%的所得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上市、上櫃公司的庫藏股票交易的損失,沖抵的順序依次為:一、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二、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三、87年度及以後的保留盈餘;四、上年度及當年度的稅後盈餘。
又95年5月30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改依商業會計法計算,從94年度以後,在計算加徵10%之未分配盈餘時,已沖抵庫藏股的損失,可以減除。
財政部舉例,假設B公司96年3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損失2,100萬元,其中用95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500萬元,及用96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300萬元。
如果B公司的95年度有未分配盈餘600萬元,96年有未分配盈餘700萬元。則因為已沖抵的庫藏損失可以減除,所以95年的未分配盈餘剩下100萬元(600-500);96年的未分配盈餘剩下400萬元(700-300);95和96年的加徵10%所得稅,各可獲降至10萬元(100*10%)和40萬元(400*10%)。
所以上市公司在99年的庫藏股交易損失,如有用99年稅後盈餘沖抵時,則在計算99年和9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10%時,已沖抵的損失可從未分配盈餘中扣除,99年和98年的加徵稅負可以降低。
財政部並表示,如有由87年度以後年度的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的可扣抵稅額,要依財政部92年12月4日的解釋令計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所以,上市櫃公司如有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87年度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其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也從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以避免產生超額分配情形。
【工商時報】
- Feb 23 Tue 2010 19:04
庫藏股交易損失 未分配盈餘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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