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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的不動產所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稅捐,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該局說明,公司列報稅捐支出時應注意並非所有的稅捐支出均可列為成本或損費,如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的不動產所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未依法扣繳而補繳的稅款、依稅法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等,均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該局查獲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稅捐支出70萬餘元,係甲公司承租之不動產所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甲公司主張依租賃契約,不動產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云云,該項不動產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為所有權人(出租人),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稅捐,應屬租金範圍,如涉及扣繳情事,應連同約定租金一併辦理扣繳,不得直接逕自列報稅捐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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