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凡符合97年9至12月或98年1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較前1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均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惟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另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該局指出,由於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不佳、失業率攀升,財政部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自98年2月4日起,特別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使符合延期繳納標準並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提出申請之營利事業,得延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延期繳納方式有「線上申辦」及「非線上申辦-臨櫃或郵寄申請」等,採「線上申辦」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非線上申辦」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申請書,於填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達到延期繳納標準之營利事業仍須如期申報,且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只能採取現金繳納方式,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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