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企業,因景氣不好決定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辦理決、清算申報同時,若有證交所得或享有租稅減免,合併課稅所得逾200萬元,要再申報最低稅負所得稅,已有企業因疏忽未報已遭罰千萬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清算申報的企業,可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但財政部指出,辦理決算申報的企業,必須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且其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的所得額(即所謂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者,才可以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強調,全球性經濟不景氣,部分企業因業績差決定停業並註銷登記,依法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必須自行檢視,如有證券交易所得,雖然目前稅法規定免徵證所稅,但證交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疇,一旦課稅所得加計免稅的證交所得後,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就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國稅局在查核企業決算申報時,發現有企業因為漏未辦理最低稅負申報,已連補帶罰千萬元稅款。

這宗補稅案例的甲公司,因營運不佳宣布解散,甲公司當年度至解散日為止,證券買賣交易金額高達1.5億元,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則申報零元。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因其為專營買賣證券的投資公司,已辦理註銷,依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無應納稅額,因此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均申報為零元。

但因國稅局查出甲公司證券買賣交易均在解散日之前,其收入及成本均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財政部強調,縱使證所稅目前停徵,甲公司還是需將1.5億元證交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報稅,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結果,國稅局核定甲公司需補稅1,500餘萬元。

財政部提醒企業,決算算期間的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並注意是否需要額止辦理基本所得稅額申報,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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