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獎勵免稅或虧損之公司組織,雖漏報所得,而無應納稅額者,罰款已經設限,
最高不會超過9萬元。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98年5月30日後,凡未確定案件,包括於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中之案件,受獎勵免稅或虧損的公司,因為漏報所得額,而無應納稅額者,雖按漏報所得稅額的倍數處罰,惟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所得額為虧損,嗣該局查獲該公司漏報利息收入、佣金收入及其他收入計500萬元,核定漏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加計後無應納稅額,就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雖為124萬元(500萬元×25%-1萬元),惟因該案屬尚未確定案件,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最高處罰金額為9萬元。
國稅局特呼籲有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公司,仍應誠實申報,短漏報之處罰雖有最高金額為9萬元之限制,但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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