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發明專利的研發與促進產業升級的研發,由於法律依據不同、立法目的不同,在適用投資抵減時亦有所不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科橋電子公司申報3,500萬餘元抵減稅額,都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刪除,並令應補稅額1,801萬7,385元並無違誤。

 背光模組大廠科橋申報民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原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3,575萬餘元及可抵減稅額1,072萬5,002元,但經北區國稅局初查核定都改為0元,且發單要求科橋補稅額1,801萬7,385元。

 科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導光板、背光模組(Back Light)、雙面及多層印刷電路板的專業生產製造商,而目前所製造及銷售的背光模組及導光板產品,係為TFT-LCD的主要關鍵零組件。

 在背光模組材料中,導光板所佔的成本比例最高,技術難度也最高,該公司更致力投入導光板材料及光學技術的開發,以維持於導光板、背光模組等產品的技術領先地位,進而提升背光模組產業競爭力,因而設有研發部門單位,從事各項研發工作,該公司的各項研發支出應符合促產條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不過法院認為,專利法的立法目的乃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乃對一個符合專利要件的發明,經由政府的審查,賦予獨立市場力量,使發明人投入研究發展的成本能夠回收並賺取相當的利潤,俾能不斷從事研究發展;而產業發展是否能促進產業升級,並非專利法規範的要項。

 至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立法目的,就著重在促進產業升級,且為查明研究發展確有促進產業升級,就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的研究發展支出事實,才可以據以抵減稅額,足見兩者立法目的本不相同,而不是說取得專利權就當然適用促產條例抵減稅額。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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