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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說明,專營下列學生餐點範圍之營業人,得認定符合前揭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之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新北市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四)委辦契約(含銷售價格)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學生餐點。
該局指出,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經營型態各有所別,請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現有短、漏報等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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