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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銷售公益彩券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銷售公益彩券營業人,不論其取得佣金收入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免用統一發票,並併計其他營業項目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舉例來說,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俗稱大店戶),如尚有銷售公益彩券,該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佣金收入也要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原經稽徵機關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者(俗稱小店戶),該營業人兼營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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