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祭祀公業係由特定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即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祭祀公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自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祭祀公業如係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期取得收益,自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如僅有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勞務收入,並無其他收入,可參照財政部 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自行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祭祀公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上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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