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登錄進銷項資料發生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導致短漏報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鍰之案件,如果情節輕微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1、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

2、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3、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

4、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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