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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具虛設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處罰鍰,適法性受到質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一連判決兩件此種營業稅爭訟事件,國稅局都敗訴。法院判決指出,北區國稅局對於營業人向涉嫌虛設行號者進貨的事實,應負有調查及舉證的責任。
法院並指出,稽徵機關不能只拿刑事案件移送及刑事偵查結果,就指稱營業人係屬虛報進項稅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台北縣淡水鎮的宇珩企業,及台北市敦化南路的業強科技等兩公司,遭國稅局以取具虛設行為號為由,前者補徵30萬營業稅額,並處罰90萬元,後者補徵6萬餘元稅額,且罰5倍30萬餘元。這兩件營業稅的爭訟,有關財政部的訴願決定及國稅局的原行政處分,全部撤銷。
判決書指出,當事人既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進貨的事實,北區國稅局卻無法提出確切反證加以推翻,就應認定當事人有進貨事實,而免予補稅處罰。不料國稅局未經調查及舉證,就予處罰,認事用法,都有違誤。
法院並認為,當事人取得的發票,其開立發票公司的負責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認定,與當事人取具的發票是否為虛設行號且無進貨事 實,並無必然關係。
北區國稅局若不服法院這兩件行政訴訟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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