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商爭取逾10年之後,財政部將在今(3)日發布解釋令,大幅放寬純外商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包括勞務的提供地在海外,就直接免稅,以及外商在台灣的營業利潤,首度准予減除營業的成本費用,新解釋令將令外商稅負得以合理化、有效降稅。
所謂純外商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以前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律就「總額扣繳20%」,為最終稅率;今天起改為,先扣繳20%,純外商可以舉出成本費用的證明,向國稅局申報,從所得中扣除,辦理退回溢繳的扣繳稅款。
在外商頻頻反應下,財政部委託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陳明進,進行專案研究,並邀集專業團體討論,獲致共識,財政部將在今日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開始實施,重點為:
(1)以勞務的「提供地」為報酬來源所得的認定基準,如在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不是屬我國來源所得。
提供勞務如果如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或須經由國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完成,因同一交易行為不宜割裂處理之考量,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來源所得。
另外也規定,如果勞務的提供,能夠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相對貢獻程度,將依相對貢獻程度,核實計算歸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
(2)營業利潤依境內及境外貢獻程度劃分原則: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本業」營業項目的所獲取的營業利潤,如其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且能提供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部分的營業利潤。
(3)綜合性業務服務收入認定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即提供服務含括多種所得類型,例如結合專利權使用、勞務提供及設備出租等,稽徵機關要先釐清所得態樣,依性質分別歸屬所得類別。
(4)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其他收益,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前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核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的認定,也適用上述原則。
【工商時報】
- Sep 04 Fri 2009 00:43
財部新釋令 外商稅負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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