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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因欠稅、未繳清罰鍰而被限制出境的規定已經放寬,但許多民眾都不知道,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民眾積欠政府稅款等公法上債權,例如欠稅款、欠規費、罰鍰等在1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署不得對該民眾限制出境。
這項新規定,行政院在今年5月15日公布,從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黃世銘表示,去年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增訂限制出境的門檻為自然人積欠案款達30萬元,法人的負責人150萬元。
但法務部基于行政執行案款30萬元以下者占80%以上,因此,如果行政執行法按立法提案意見修正,行政執行案款將受影響而無法追討的金額恐高達4、5百億。
行政執行署認為,個人欠稅逾30萬元以上者,經核算其年收入超過2、3百萬元,已經不是經濟上的弱勢。黃世銘說,因此如果按立委提案修正,恐怕會違反稅制公平原則。
經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與立委懇切溝通與協商後,將原提案修正自然人積欠案款達30萬元的門檻,下降為積欠金額10萬元以下,不得限制出境,但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新規定內容為,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不過,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目前尚在執行中的案件高達419萬餘件,為避免行政執行人員浮濫限制出境侵害人權,行政執行署特別規定,積欠案款在30萬元以下,擬限制出境的案件,必須送行政執行署審核。
至於欠稅者還在稅捐單位追稅期間,限制出境的門檻也有修正;今年5月13日立法院完成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修正前為50萬),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修正前為100萬)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工商時報 】
這項新規定,行政院在今年5月15日公布,從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黃世銘表示,去年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增訂限制出境的門檻為自然人積欠案款達30萬元,法人的負責人150萬元。
但法務部基于行政執行案款30萬元以下者占80%以上,因此,如果行政執行法按立法提案意見修正,行政執行案款將受影響而無法追討的金額恐高達4、5百億。
行政執行署認為,個人欠稅逾30萬元以上者,經核算其年收入超過2、3百萬元,已經不是經濟上的弱勢。黃世銘說,因此如果按立委提案修正,恐怕會違反稅制公平原則。
經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與立委懇切溝通與協商後,將原提案修正自然人積欠案款達30萬元的門檻,下降為積欠金額10萬元以下,不得限制出境,但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新規定內容為,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不過,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目前尚在執行中的案件高達419萬餘件,為避免行政執行人員浮濫限制出境侵害人權,行政執行署特別規定,積欠案款在30萬元以下,擬限制出境的案件,必須送行政執行署審核。
至於欠稅者還在稅捐單位追稅期間,限制出境的門檻也有修正;今年5月13日立法院完成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修正前為50萬),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修正前為100萬)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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