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固定資產如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屬於買賣性質的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發現,甲公司原本擁有座落在台北縣五股鄉的土地及房屋,經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債務清償,土地和房屋的拍定價格分別為4,916萬元及83萬元,經板橋地方法院實行分配後,還不足以清償甲公司的債務,因此應課徵的營業稅234萬元及4萬元,未能獲得分配,北區國稅局改向甲公司發單補徵營業稅。
甲公司不服,主張甲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廠房,是銀行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張先生,張先生又向法院聲請拍賣,而甲公司對於法拍結果一無所得,卻被國稅局課徵營業稅。但甲公司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強制執行法上的拍賣,應解釋為買賣的一種,只是拍定人為買受人,並由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擔任出賣人而已,最高法院早在49年時的第83號判例已有明確解釋。既然法院只是依強制執行法代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仍是依法課徵營業稅的銷售貨物行為。而甲公司是經營製造機械模具為業,符合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的營業人,又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只要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均屬銷售貨物,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都是營業稅法所謂的「貨物」範圍。
因此,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北區國稅局可以對甲公司課徵營業稅額,即使國稅局參與法拍分配後,按順序未能獲得請求權,仍可發單補徵稅額。
北區國稅局近期發現,甲公司原本擁有座落在台北縣五股鄉的土地及房屋,經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債務清償,土地和房屋的拍定價格分別為4,916萬元及83萬元,經板橋地方法院實行分配後,還不足以清償甲公司的債務,因此應課徵的營業稅234萬元及4萬元,未能獲得分配,北區國稅局改向甲公司發單補徵營業稅。
甲公司不服,主張甲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廠房,是銀行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張先生,張先生又向法院聲請拍賣,而甲公司對於法拍結果一無所得,卻被國稅局課徵營業稅。但甲公司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強制執行法上的拍賣,應解釋為買賣的一種,只是拍定人為買受人,並由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擔任出賣人而已,最高法院早在49年時的第83號判例已有明確解釋。既然法院只是依強制執行法代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仍是依法課徵營業稅的銷售貨物行為。而甲公司是經營製造機械模具為業,符合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的營業人,又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只要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均屬銷售貨物,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都是營業稅法所謂的「貨物」範圍。
因此,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北區國稅局可以對甲公司課徵營業稅額,即使國稅局參與法拍分配後,按順序未能獲得請求權,仍可發單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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