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關稅總局表示,進口報單所檢附之發票(INVOICE)、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為關稅法第17條規定必備之報關文件,該報關文件依據財政部91年7月2日台財關字第0910024583號公告,業已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是以,進口報關人繳驗之發票(INVOICE)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參據該總局90年9月6日台總局驗字第90105477號函示,仍應由賣方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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