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9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試算範例

【說明】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和「部分負擔」需合併計算收入及成本:因應96年度費用標準「部分負擔」由原按收入78%計算,修正為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以每點0.78元核算其成本費用。即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和部分負擔需合併計算其收入及成本。
二、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之收入:扣繳憑單給付總額+部份負擔金額
三、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之成本: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特約醫療院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核定點數之數據即含部分負擔(請參閱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1),另醫療院所追扣或補付以前年度之醫療款,該追扣、補付款金額,依各該年度財政部頒定標準,97.4.28高雄市國稅局發布成本計算公式為:【(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款×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款×78﹪)-(95年度追扣款÷95年度平均點值×0.78)+(95年度補付款÷95年度平均點值×0.78)】。
四、 「掛號費」部份:維持原申報方式,以收入之22﹪為所得。
五、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份:維持原申報方式,依各科費用標準計算所得。


【試 算 範 例】
西醫基層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總額= 甲(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之所得)
+ 乙(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2﹪)
+ 丙(自費所得,依各科別自費收入核定計算)
甲: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之所得
狀況A:完全未有追扣、補付
 收入=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2>+部份負擔金額<分列項目參考表第14欄>
 成本=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1>×0.78元
 所得=收入-成本
狀況B:有追扣或補付以前年度之醫療款,該追扣、補付款金額,依該年度財政部頒定標準(依據97.4.28高雄市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所訂公式)
 收入=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2>+部份負擔金額<分列項目參考表第14欄>
 成本=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 <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1>×0.78元
-(95年以前年度【不含95年】追扣金額<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4>×78﹪)
+(95年以前年度【不含95年】補付金額<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4>×78﹪)
-(95年度追扣金額<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4>÷95年度平均點值<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3>×0.78元)
+(95年度補付金額<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4>÷95年度平均點值<分列項目參考表註三之3>×0.78元)
 所得=收入-成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